(一)开庭前的准备
在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后的1-2个月内,各方的主要任务是为开庭作准备,包括准备庭审前陈述和证据、提交证据可采用性的动议、进行某些调查中的技术演练以及召开最后一次开庭前会议。
为提高庭审效率,行政法官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交庭审前陈述(Pre-hearing Statement),该陈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2、出庭将提交的证据清单;3、需要由行政法官审理的主要争议点以及表明本方的立场及理由;4、庭审前会议将要提出的问题;5、对由宣誓作证证言替代现场作证的看法。OUII调查律师通常在双方提交相关陈述后的几日内也向行政法官提交其庭审前陈述,首次全面对调查的实体问题表明相应的立场和观点。
准备庭审证据也是开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之一。通常,日程表中会确定交换初步和反驳证据的最迟日期。关于相关证据的可采用性,各方可以提起动议,要求行政法官排除与调查无关的证词或证据。
在涉及复杂技术的情况下,行政法官可能会要求进行技术演练,帮助其了解相关的技术。通常情况,技术演练由各方的专家证人进行,各方不得利用技术演练向行政法官表明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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