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国际贸易相关法律问题之九

时间:2020-03-19 20:43:04 浏览:

新冠疫情爆发后变更、重签、新签国际商事合同注意事项?

及时通知肺炎疫情同时,争取合同条款的补充或变更约定。

新冠疫情爆发后,势必造成很多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不少商事主体反馈,已和客户沟通,客户都能理解。但是否已经有效通知?客户是否同意延期?同意延期是否意味着同意免责?

例如:国内A公司在发生疫情后,由于政府要求不得早于X月X日前开工,合同因此不得不延期,A公司打电话给国外B客户,说明情况,B客户说理解,可以延期;又或者,A公司通过微信、QQ或邮件给B公司,告知疫情及合同不得不延期,B公司回复说知道。

此种情况下,需要注意,口头通知并不必然无效,但问题是之后发生纠纷难以证明已经通知了。客户微信、QQ或邮件答复“知道了”,需要证明答复的微信账户、QQ账户或邮件就是客户的账户。答复“知道了”并不必然等同于同意延期,需要客户明确确认。同意延期不意味着必然免责。

商事主体在新冠疫情爆发后若涉及变更、重签、新签国际商事合同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i.切勿想当然地认为疫情发生众所周知,同意延期意味着同意免责

通常来讲,合同都会约定若发生延期,必须提前告知,即使未约定提前告知,不能如期履行一方也应及时告知对方。但合同同时会约定违约条款或合同解除条款,如无例外约定,履行延期告知义务不等于免除了合同违约责任或解除风险,如果双方不能明确说明同意合同延期,且不承担延期期间的违约责任,一旦发生纠纷,仍需确定延期的原因和责任承担方式。此种情形下,如果企业没有对不可抗力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或留存,或届时举证不足,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ii.建议获取国外客户明确同意延期且免除延期期间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并不会因为向客户发送一份通知就因此免责,是否能够免责首先看双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补充或变更协议如何约定,如双方未约定或无法达成一致,仍需进一步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情形。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争议未发生前,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最简单高效的方式就是双方书面确认相关事件的发生,同意延期或解除,并免除责任。如果客户无法获取这样的书面确认,那就要为后续是否会发生争议做出风险评估和准备。

iii.不管合同约定适用哪国的法律,建议企业积极收集、留存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

违约责任的承担需要结合合同适用的法律及合同条款来定。具体来讲,由于不可抗力条款在实践中并不经常发生,不少商事主体在起草合同时会删除该条款,或者,由于企业没有法律顾问进行指导,或认为交易标的不大,往往采用简单的订单或商业发票形式作为合同,此类简易合同不含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条款,这并不意味着开具不可抗力证明或收集其他导致合同履行的事实材料丧失意义。根据前述分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合同落空虽根源于不同法系或有所区别,但这几种情形均是客观情形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救济手段,新冠疫情的相关事实均可用于这几种情形进而主张解除、延期或变更合同,免除或减轻责任,具体适用于哪一种再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iv.选择适合合同目的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除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外,诉讼、仲裁和调解时在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基于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调解协议难以被强制执行,通常不建议将调解作为单独的或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多层次争议解决方式,比如若发生争议,双方先进行调解,__天内仍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所涉争议提交诉讼或仲裁。注意诉讼或仲裁通常只能选择一个,无限定条件的同时选择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至于选择诉讼还是仲裁,需要结合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内国法、司法环境、法律成本、执行效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v.无论变更、重签还是新签合同,尽可能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各种风险和免责及变更措施。

在新冠疫情爆发后重新或新签合同的,有些事件可能已不再满足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条件,但新冠疫情的影响可能依然存在,因此在签订新的合同时应尤为慎重。不管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都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政策,通常被认为有效。对于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未约定的存在风险是:要么法律对其没有规定,要么法律对其规定比较苛刻或含糊,导致法院认定存在困难。总之,鉴于这几个法律概念具有相似性,且其目的都是在非因当事人主观故意或过失情况下导致合同因非当事人能控制的原因终止时的救济手段,在签约时应尽可能地详细描述。另外,可以考虑针对新冠疫情约定单独的条款,以便在所涉事件无法适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时,仍可基于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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