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了非典型担保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属于法定担保,以合同方式设立担保物权的,仅包括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两种合同形式,但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民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以合同方式创设的一些非典型意义的担保。对此“九民纪要”首先做出了回应:“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此次,《民法典》同样选择了尊重商事主体的创设行为,没有对新类型非典型担保进行罗列,而是以留白的方式为未来创设新类型非典型担保进行了概括。这是《民法典》基于商事交易活动的创造性、复杂性的考量,并从权利本位出发,对未来的深深凝眸。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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