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临时禁令的参展企业可以就禁令提起异议,请求撤销禁令,还可就缺乏正当性的临时禁令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法庭通常会安排一次口头审理,给双方当庭质证的机会。通常对于临时禁令正当性的抗辩主要基于缺乏紧迫性的理由。即禁令申请人在申请禁令之时,已经知晓所谓侵权行为存在超过一定的时间,因此对其而言不存在即刻的损害危险。这里“一定的时间” 通常是1到3个月,在德国几个主要法庭略有不同的掌握。 如果禁令相对人对于通过主要诉讼程序推翻有关的侵权指控具有较大的信心,还可在被申请禁令后直接向法庭申请要求禁令申请人正式提起侵权之诉,以便双方就主要法律争议得到明确裁决。这迫使禁令申请人进入更高一级的法律程序,面临更大的成本风险。禁令申请人为了避免这样的状况,可在临时禁令送达后向禁令相对人发出《结束争议声明》,要求对方签署这一声明,承认禁令的效力并承诺放弃就此事由采取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 需要禁令相对人注意的是,即使提起了异议或是进入了主要诉讼程序,临时禁令仍然是具有效力的。在法庭判决解除禁令之前,向德国提供和承诺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仍然是不被允许的。 如何应对临时禁令,对企业而言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是否提起异议,要不要触发主要诉讼程序,对于企业来说归根结底是综合权衡企业利益的考虑。一方面,要考虑是否值得继续投入资金,为可能存在侵权问题的产品打一场辩护官司,还是将资金投入到产品研发和升级换代,从而跳出竞争者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外,也要考虑在自身所处的特定市场领域中,背负“侵权企业”恶名是否会对企业商誉带来严重损失,因此必须以积极应诉而宣示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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