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证据开示之六

时间:2019-06-18 20:48:46 浏览:

(六)承认

任何当事人可以向任何其他当事人送达一份书面请求,要求其承认与调查有关的实事。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承认请求后10日内或行政法官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如果被请求人未在前述期限内作出答复,行政法官将推定相关事实成立,除非行政法官根据被请求方的动议撤销或重新考虑该事实推定。被请求人不得以“缺少相关信息或不知情”为由拒绝承认,除非其已进行了合理的调查且已知的信息不足以作出承认或拒绝承认的决定。当事人在337调查中作出的任何承认仅适用于该调查,不得在任何其他程序中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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