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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章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章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2-28
  • 访问量:6

【概要描述】(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章

【概要描述】(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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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一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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