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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涉华硝酸铵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澳大利亚对涉华硝酸铵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分类:案件应对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6-28
  • 访问量:3

【概要描述】2023年6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38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CSBP Limited、Orica Australia Pty Ltd、Queensland Nitrates Pty Ltd和Dyno Nobel Asia Pacific Pty Limited于2023年5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的调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税号为3102.30.00.05。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3年10月16日完成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3年11月30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报告。

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2023年8月4日将本案的相关材料提交至investigations4@adcommission.gov.au或邮寄至:The Director, Investigations 4,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

2018年6月2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10月24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9年6月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5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29日起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涉案产品以固定税率加可变税率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9.3%、固定税率为0.3%,瑞典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51.1%~61.3%、固定税率为14.4%,泰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2.7%、固定税率为13.5%,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

澳大利亚对涉华硝酸铵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概要描述】2023年6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38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CSBP Limited、Orica Australia Pty Ltd、Queensland Nitrates Pty Ltd和Dyno Nobel Asia Pacific Pty Limited于2023年5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的调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税号为3102.30.00.05。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3年10月16日完成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3年11月30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报告。

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2023年8月4日将本案的相关材料提交至investigations4@adcommission.gov.au或邮寄至:The Director, Investigations 4,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

2018年6月2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10月24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9年6月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5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29日起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涉案产品以固定税率加可变税率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9.3%、固定税率为0.3%,瑞典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51.1%~61.3%、固定税率为14.4%,泰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2.7%、固定税率为13.5%,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

  • 分类:案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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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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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38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CSBP Limited、Orica Australia Pty Ltd、Queensland Nitrates Pty Ltd和Dyno Nobel Asia Pacific Pty Limited于2023年5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的调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税号为3102.30.00.05。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3年10月16日完成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3年11月30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报告。

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2023年8月4日将本案的相关材料提交至investigations4@adcommission.gov.au或邮寄至:The Director, Investigations 4,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

2018年6月2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10月24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9年6月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5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29日起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涉案产品以固定税率加可变税率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9.3%、固定税率为0.3%,瑞典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51.1%~61.3%、固定税率为14.4%,泰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2.7%、固定税率为13.5%,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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