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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涉华聚酰胺薄膜作出反倾销终裁

韩国对涉华聚酰胺薄膜作出反倾销终裁

  • 分类:案件应对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12-26
  • 访问量:4

【概要描述】2022年12月2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15号公告(案件调查号23-2022-1),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Biaxially Oriented Polyamide Film, BOPA Film)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税率介于4.90%~28.60%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生产商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Dezhou Donghong Film Mak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适用4.94%反倾销税、晓星化纤(嘉兴)有限公司(Hyosung Chemical Fiber (Jiaxing)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适用4.90%反倾销税、中国其他供应商适用4.94%反倾销税;泰国生产商A. J. Plast Public Co.,Ltd.及泰国其他供应商均适用24.61%反倾销税;印度尼西亚生产商PT. KOLON INA及印尼其他供应商均适用28.60%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以韩国企划财政部的征收公告为准。涉案产品为厚度小于等于25微米的拉伸聚酰胺薄膜,涉及韩国税号3920.92.0000项下的产品,不包括层压聚酰胺薄膜。

2022年2月2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5号公告(案件调查号23-2022-1),应韩国企业제이케이머티리얼즈 주식회사于2022年1月7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启动反倾销调查。2022年7月21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9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22年9月14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20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2022年12月27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238号公告,将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涉案产品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自2023年1月14日延长至2023年3月13日。

韩国对涉华聚酰胺薄膜作出反倾销终裁

【概要描述】2022年12月2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15号公告(案件调查号23-2022-1),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Biaxially Oriented Polyamide Film, BOPA Film)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税率介于4.90%~28.60%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生产商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Dezhou Donghong Film Mak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适用4.94%反倾销税、晓星化纤(嘉兴)有限公司(Hyosung Chemical Fiber (Jiaxing)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适用4.90%反倾销税、中国其他供应商适用4.94%反倾销税;泰国生产商A. J. Plast Public Co.,Ltd.及泰国其他供应商均适用24.61%反倾销税;印度尼西亚生产商PT. KOLON INA及印尼其他供应商均适用28.60%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以韩国企划财政部的征收公告为准。涉案产品为厚度小于等于25微米的拉伸聚酰胺薄膜,涉及韩国税号3920.92.0000项下的产品,不包括层压聚酰胺薄膜。

2022年2月2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5号公告(案件调查号23-2022-1),应韩国企业제이케이머티리얼즈 주식회사于2022年1月7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启动反倾销调查。2022年7月21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9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22年9月14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20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2022年12月27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238号公告,将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涉案产品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自2023年1月14日延长至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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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15号公告(案件调查号23-2022-1),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Biaxially Oriented Polyamide Film, BOPA Film)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税率介于4.90%~28.60%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生产商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Dezhou Donghong Film Mak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适用4.94%反倾销税、晓星化纤(嘉兴)有限公司(Hyosung Chemical Fiber (Jiaxing)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适用4.90%反倾销税、中国其他供应商适用4.94%反倾销税;泰国生产商A. J. Plast Public Co.,Ltd.及泰国其他供应商均适用24.61%反倾销税;印度尼西亚生产商PT. KOLON INA及印尼其他供应商均适用28.60%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以韩国企划财政部的征收公告为准。涉案产品为厚度小于等于25微米的拉伸聚酰胺薄膜,涉及韩国税号3920.92.0000项下的产品,不包括层压聚酰胺薄膜。

2022年2月2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5号公告(案件调查号23-2022-1),应韩国企业제이케이머티리얼즈 주식회사于2022年1月7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启动反倾销调查。2022年7月21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9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22年9月14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20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2022年12月27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238号公告,将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涉案产品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自2023年1月14日延长至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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